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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出新规!事关电动自行车管理
禁止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二)更换不同型号的电动机;(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四)加装或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但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的加装或者改装行为。
对于有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驾驶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罚款。
资料图。/佛山日报记者吕润致摄
电动自行车登记后方可上路
《条例》显示,电动自行车将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车辆所有人初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条例》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条例》还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者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新建小区应配套停放充电场所
对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条例》指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道路以及车站、地铁站、医院、商场、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图源高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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